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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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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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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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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大环境上来讲,我国对于污染场地土壤这一块由于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同时还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与影响,从而使得我国并没有对相关的污染场地环境实现有效的管理与良好的改善,这些松懈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壤修复工作开展的难度大、经验不足、时间长等问题,久而久之,使得土壤的修复工作、风险防范、应急处理等方面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工作目标,更不用提进行相关的土壤修复与管理改善,这不仅使得修复的效果欠佳,而且还会导致有关方面的实质性工作也难以开展。

       目前在管理污染场地土壤方面由于起步晚,也缺乏可以用来明确土壤污染的管理的相关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在对于污染土壤修复与管理这一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便是管理不到位、管理随意。由于目前缺乏相关立法,导致了在基层开展对于污染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困难重重。而与此同时,由于立法部及其相关的行政部门对于污染场地土壤的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在对于污染土地管理修复这一块,存在着较强的随机性,有关的制法团队也因此缺乏明确的执行目标。

       第二,上层领导对于规划不到位。虽然目前我国逐渐的开展了对于污染土壤的相关管理,但是实际上取得的成果却差强人意,如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法团队缺乏相关的任务目标,对于管理区域内土壤污染的分布不明确,导致了对于监管工作缺乏一定的依据,并难以对受到污染的场地土壤进行有效的治理与改善。

       第三,土壤修复工作的实际工作经验不足。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面。由于城市化的加快,国内的一些工厂、住宅陆续地掩盖了原本许多的绿地,还建立了许多的化工厂,对于其中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有些并没有做到很好的集中管理与回收,导致了周围场地土壤污染的产生,而在实际的管理中,由于以往的管理、治理的工作经验不足,导致了许多土壤污染源的出现,而有些污染企业也并没有停止自身的污染活动,反而越演越烈,同时在这些污染企业当中,绝大多数还是为城市建设服务的企业,所以想要进行整治改善更是难上加难。

土壤修复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管理的措施

       (一)对土壤污染监管制度予以完善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化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占据了绝大多数,但是随之产生的土壤污染问题也接踵而至,对于一些地下水污染、土质污染、水资源污染等等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虽然城市经济发展在目前的阶段来讲,走的是大型粗放型经济,但是在对于土壤的有效管理方面,有关部门还是要进行相关的监督。关于土壤污染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对于土壤的监督和防止,缺少有效措施,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也会相应的遇到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监管制度、立法以及对应的管理制度予以完善,确保土壤修复和管理有据可依。

       (二)落实污染调查

       相关的场地土壤污染存在着很强的隐蔽性,这一点对于水污染来讲有着很大的不同,水污染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调查源头,进行由点到位的调查,而且水污染的监管面积更明显。但是土壤污染不一样,有时即使是某一土壤污染点位较为严重,但往往距离一定的土壤深层是很难被检测出来的。还有较为复杂的的土壤表层现实的无污染,但是如果进行一定的纵向监察,则会发现在土壤的地表以下以及污染严重。土壤修复工作的实质是必须要找到土壤污染的源头所在,才能进行彻底的根治,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土壤污染源在污染状况深度与广度方面都极其的复杂,并且与其他领域的检测有着明显的不同,由于基础调差数据的缺失,更不用说进行有效的土地污染整改,从而极大的阻碍了土壤修复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需要有效落实污染调查,通过适当的物理、化学技术,调查土壤污染情况、污染源,从而提出针对性的防治策略。

       (三)加强对于污染场地的监管工作

       相关的监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的污染区域建立不同的监管措施与制度,并提前准备好对于土地污染的对策方法,这样在土壤污染发生时,才能第一时间给予一定的压制,并且强烈要求对于在相关管理范围内的污染企业要定期进行上报,包括自身的污染种类、污染的覆盖范围、污染的高峰期,并且要做好治理污染的措施,要有详细的报告书来阐述。相关的环境监管部门要根据上报企业的污染类型以及场地做好相关的污染基础性评估,并且要有效地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检查组还要加强在日常中对于企业生产的监管力度,保障在企业方面就压制住污染的产生。

       (四)明确土壤污染的修复主体

       对于已经污染的土壤来讲,不仅仅是要找到土壤污染的源头所在。相关的监察部门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所在,对于场地污染的调查本就复杂,有些还牵扯到企业的“历史”性责任,也有可能污染是由于当地的多家企业所造成的。而企业在发现土壤污染过后,便将工厂迁离了该地,或者将污染整改成无污染企业,这样在具体调查过程中,便很难确定污染的“主体”也很难扼制住相关的污染企业对于土壤的破坏。对此,对于已经污染的土壤企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治理和修复,并且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与通力合作,而对于一些已经转移的企业要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从自身的建设费用当中抽出一些作为土壤管理的土壤修复费用,并且在对于土壤污染的问责上必须要明确主体,做到谁污染,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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